据调查资料显示,目前我国的家政服务企业已经超过了100万家,其实现的营业额也超过4000亿元,家政从业人员已经到达了2600多万多人。
但作为新兴行业的家政服务行业,在发展中仍存在较多不规范的问题,如家政服务机构缺乏风险意识、不能采取有效方式规避风险、不愿承担服务过程中产生纠纷的责任,行业缺乏全国性的服务标准、专业化程度不高,难以形成统一的服务规范和服务要求,导致消费者、家政服务员等安全和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制约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制订家政服务合同的必要性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特别是消费观念的不断变化,家政服务业正步入快速发展阶段,企业规模逐步扩大,服务项目不断细化,新领域、新业态不断涌现,更好地为家庭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家政服务,对国家扩消费、促就业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按照中编办《关于建立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部门协调机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9]14号)规定,商务部按行业管理职责承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2013年2月1日,商务部颁布实施《家庭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家庭服务机构经营规范、家庭服务员行为规范、消费者行为规范、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填补了中国家政服务行业法律规章的空白。自2007年,北京、上海、广州相继出台了本市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对规范当地家政服务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由于没有统一的行业合同示范文本,不管是消费者(客户)、家政服务员,还是家政服务机构,由于服务内容、服务方式、责权利等没有明确规定,导致服务投诉层出不穷,服务问题难以解决,各方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因此,制定全国《家政服务合同》,明确全国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员和消费者(客户)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使发生纠纷时有法可依、有据可查,对促进家政服务业规范化、健康化、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家政服务合同的有关说明
针对家政服务行业的发展特点,商务部分别制定了家政服务合同(员工制范本)》、《家政服务合同(中介制范本)》和《家政服务合同(派遣制范本)》三类合同范本。
(一)员工制家政服务合同的相关内容
员工制家政服务组织是指家政服务员直接与家政服务组织签订《劳动合同》,家政服务员属于家政服务机构的员工,由家政服务机构统一指派安排服务。家政服务机构与消费者(客户) 直接签订家政服务合同,家政服务员不参与签订协议,服务产生的后果由家政服务机构和消费者(客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员工制家政服务合同主要内容包括:术语释义、服务项目、服务地址、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服务期限、劳务费用、保证金、客户的权利与义务、家政服务机构的权利与义务、合同解除、违约及赔偿责任、免责条款、争议解决方法等十七条项目。
合同明确了客户与家政服务机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其中客户的权利包括有权合理选定家政服务员;对家政服务员健康状况有异议的,有权要求重新体检;有权拒绝家政服务员在服务场所内从事与家政服务无关的活动;家政服务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家政服务机构承担相应责任;在规定情形下,有权要求家政服务机构调换家政服务员或解除合同等。客户的义务包括尊重家政服务员的人格和劳动;保证家政服务员休息、睡眠时间和伙食;未经家政服务机构同意,不得要求家政服务员为第三方服务;有义务配合家政服务机构对家政服务员进行管理和工作指导,妥善保管家中财物;不得扣押家政服务员财产、证件或采取搜身、恐吓、殴打等侵犯家政服务员人身和财产权利的行为等。
家政服务机构的权利包括有权向客户询问、了解投诉情况或家政服务员反映情况的真实性;在规定情形下,有权召回家政服务员或解除合同等。家政服务机构的义务包括如实介绍家政服务员的情况,指导家政服务员完成约定服务项目;培训安排的家政服务员,对安排的家政服务员进行过程管理、服务指导和监督,接受客户投诉并妥善处理;为家政服务员购买相关保险;出示必备有效的资质证明等。
(二)中介制家政服务合同的相关内容
家政服务中介是指为消费者(客户)在家政服务上的需求与家政服务员之间提供有偿的职业中介活动,为消费者(客户)与家政服务员之间建立服务契约提供服务活动。家政服务机构在此合同中是中介方,中介方基于家庭雇主或家政服务员委托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媒介服务,对合同本身没有实质的介入权。家政服务机构、消费者(客户)和家政服务员的权益和行为由中国民法和合同法进行规范。
中介制家政服务合同主要内容包括:术语释义、服务项目、服务地址、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服务期限、中介服务费与支付、劳务报酬与支付、雇主的权利与义务、家政服务员的权利与义务、家政服务机构的权利与义务、保险、合同解除、违约责任、免责条款、争议解决方法等十九条项目。
合同明确了雇主、家政服务员和家政服务机构三方的权利义务,其中雇主的权利包括有权要求家政服务员提供体检合格证明,如有异议,可要求重新体检;有权辞退不能完成合同约定工作的家政服务员;有权追究因家政服务员过错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并向责任方要求经济赔偿;有权对家政服务员进行管理和工作指导;对家政服务员服务质量有异议的,可及时与家政服务机构进行人员调换等。雇主的义务包括在签订合同时出示有效证件,如实填写服务需求和具体要求;保证家政服务员休息、睡眠时间、伙食和安全的居住场所;不得将家政服务员转让给他方服务,不得拖欠家政服务员劳务报酬等。
家政服务员的权利包括有权按时得到劳务报酬,获得正常的休息时间;有权保护自己人身和名誉不受侵犯,有权要求雇主承担因其过错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权拒绝从事与合同内容不符的工作;有权拒绝为第三方服务;有权拒绝在非约定地址服务等。家政服务员的义务包括不得有损害雇主合法权益的行为,因家政服务员过错造成雇主人身或其他权益受侵害的,家政服务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禁止擅自离岗;服从雇主的管理和指导;不得擅自将他人带入或留宿雇主家中;不得擅自翻动、拿用雇主物品;不参与雇主家庭内部事务和邻里纠纷;不泄露和传播雇主家庭及其成员隐私和个人信息等。
家政服务机构的权利义务包括促成、见证合同的签订,按照约定收取雇主和家政服务员双方相应介绍费;核实雇主身份以及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核实家政服务员身份以及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出示家政服务机构的必备有效的资质证明;义务调解雇主与家政服务员之间的纠纷;规定情形下,免费调换一定数量的家政服务员等。
(三)派遣制家政服务合同的相关内容
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以经营方式将招用的劳动者派遣至其他用人单位使用,由后者直接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用人单位将业务发包给承包单位,但对从事该业务的承包单位劳动者的劳动过程直接进行管理的,属于劳务派遣用工。劳务派遣用工是劳动合同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上实施。
派遣制家政服务合同主要内容包括:服务项目、服务期限与人数、服务地址、费用、岗位描述、用工单位的权利与义务、派遣单位的权利与义务、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等十六条项目。
合同明确了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其中用工单位的权利包括在规定的情形下,有权要求派遣单位变更派遣人员;出资对派遣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的,有权与派遣人员约定与培训有关的违约责任;派遣人员给用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有权向其索赔,派遣单位有义务给予协助;有权在派遣人员入职前核查其证件的真实性;对拟派遣人员的身体健康情况有知情权等。用工单位的义务包括出示必备有效的资质证明;合理确定派遣人员的劳务报酬及福利待遇;按月将派遣人员的考勤审核与劳务报酬等情况告知派遣单位; 如实告知派遣单位和派遣人员服务性质和内容;为派遣人员提供劳动工具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对派遣人员履行告知和管理责任;协助派遣单位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申报理赔工作等。
派遣单位的权利包括委托用工单位代发派遣人员的工资报酬及福利待遇;维护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对用工单位不履行合同的,有权追究违约责任等。派遣单位的义务包括如实告知用工单位有关派遣人员的真实信息、健康状况等;出示必备有效的资质证明;应与派遣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并负责档案资料收集整理;为派遣人员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派遣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的,应妥善处理,负责办理申报和理赔事宜;对派遣人员给用工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派遣单位应协助甲方对派遣人员进行索赔等。
(四)三类合同的共性
根据《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家庭服务合同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家庭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和家庭服务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健康状况、技能培训情况、联系方式等信息;消费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
2.服务地点、内容、方式和期限等;
3.服务费用及其支付形式;
4.各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等。
以上三份合同则严格按照《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上述规定执行。分较多,而派遣制合同完全是公对公的行为,有自身的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