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身份验证
    Authentication
  • 担保交易
    Payment Secured
  • 闪电匹配
    Speed Match
  • 定制化服务
    Customerization
Tel:020-666-73188

住家保姆意外死亡引纠纷 家政人员伤亡诉讼多发

2015-04-22 16:03| 发布者: admin| 查看:

简介:住家保姆意外死亡引纠纷 家政人员伤亡诉讼多发 今年1月22日,徐汇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住家保姆意外身亡而引发的赔偿纠纷,坐在法庭两侧的分别是死者的父母和雇主李老先生。去...
住家保姆意外死亡引纠纷 家政人员伤亡诉讼多发
 今年1月22日,徐汇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住家保姆意外身亡而引发的赔偿纠纷,坐在法庭两侧的分别是死者的父母和雇主李老先生。去年8月14日凌晨,李老先生起夜时发现住家保姆小鲁倒在卫生间不省人事,后送医救治无效死亡。经鉴定,小鲁的死因为自发性脑出血。
  听闻噩耗,小鲁的父母悲痛万分,他们认为女儿身体一直很健康,之所以会突发脑出血是由于雇主李老先生的女儿从国外回来探亲,使得小鲁过度劳累所致。为此,死者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老先生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4万余元。此案目前还在审理之中。
  去年以来,徐汇区法院陆续受理了多起因家政服务人员意外伤亡而引发的诉讼,也由此引起办案法官对于家政公司如何规范管理、家政从业人员如何做好上岗准备以及雇主如何做好意外防范等方面的思考。
  案例一洗澡受伤状告雇主
  2012年年末,李先生通过家政公司聘请周阿姨到家里照顾小孩、打扫卫生和烧饭等,双方约定每月工资3000元。在李先生家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周阿姨提出自己的租住地条件比较简陋,能否借用雇主家的卫生间洗澡。考虑到周阿姨的实际困难,李先生和妻子商量后答应了这一请求,但也同时明确,必须他和妻子在家时才能洗澡。
  去年1月8日,李先生的妻子忽然接到周阿姨的电话,说自己洗完衣服清理地上积水时摔伤了。李先生的妻子赶紧回到家中,将周阿姨送往医院。经查,周阿姨右手腕粉碎性骨折。不久后,周阿姨出院了,但由于手上打着石膏,一时无法继续工作。尽管周阿姨的缺位打乱了李先生家的生活节奏,妻子不得不暂时停下工作在家照顾小孩,但考虑到周阿姨的实际困难,李先生和妻子决定给予她一定的补偿,也避免日后再因此事起争端。此后,双方协商并达成协议:由李先生在支付事发当月工资的同时,另给周阿姨医疗补助费2000元,周阿姨在收到这两笔款项后不再向李先生家提出任何赔偿要求,李先生家也不得要求周阿姨赔偿因为李先生妻子请假照顾小孩儿造成的收入损失。在协议的最后还附上了“周阿姨是在李先生孩子午睡时偷洗澡而摔伤”的字句。 
  协议签订后,周阿姨当场收取了李先生给付的钱款。可是,这起纠纷并未因双方签订协议而就此结束。去年9月,周阿姨一纸诉状将李先生告进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15800元。
  对于周阿姨的诉讼请求,李先生觉得很莫名,他在答辩中称:事发时,他和妻子不在家中,周阿姨摔倒后打电话给他妻子,妻子到家后见周阿姨头发湿漉漉的,大冷天还穿着凉拖鞋,同时也没看见有洗好的衣服,所以原告实际是在小孩午睡时洗澡摔倒受伤的。事发后,双方拟定协议书,周阿姨签字认可并收取了2000元。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同意分担原告在诉讼期间支出的伤残及鉴定费用的50%。
  就协议中提到的意外原因,周阿姨在庭审中予以否认,并称是被告在协议签订后自行添加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协议书主文中发生意外的原因是被告私自添加的,但从相关的上下文内容、字迹及排列来看,并不能证明原告该主张,因此可以认定双方在该协议书中所确认的原告是在洗澡期间因疏忽而摔倒的事实。其次,即使如原告所述,她是在卫生间洗衣后因地上有水在清理过程中所摔伤,在案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方对她的摔伤存在过错。因此本案在双方协商由被告方给予原告一定补偿后,原告另要求赔偿误工、护理及营养费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自愿分担原告的鉴定费支出,与法无悖,予以准许。
  案例二意外猝死引发诉讼
  去年9月,卢女士通过中介公司聘请了曹阿姨到母亲家中照顾老人起居。可万万没想到,就在一个月后的10月9日夜里,曹阿姨在雇主家中猝死。
  这是曹阿姨第一次离开安徽老家出来打工,没想到就发生意外。由于接受不了亲人突然离世的事实,曹阿姨的家人立即赶到上海找到卢女士,要求对亲人的去世给个说法。同年12月29日,曹某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卢女士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了解到,由于春节临近,原告希望能尽快将死者的身后事处理完毕,被告方也急于在年前解决纠纷,因此双方都有调解意愿。于是,法官积极向双方释法,拉近双方在补偿款金额上的差距,最终促使双方在今年1月27日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过程中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家政人员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中,如家政服务人员或其家属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必须举证证明雇主对于家政服务人员受伤或死亡存在过错,而非只要是在工作期间受伤或死亡,雇主就应当承担责任。
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随着家政市场需求量的逐年递增,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呈多发态势,其中尤以家政人员伤亡事件而导致的诉讼矛盾最为激烈。分析这些案件,家政公司对从业人员“零门槛”招录,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岗前培训和体检以及保险意识的缺失是间接引发纠纷的原因。法官为此建议相关行业协会制定规范性文件,对家政从业人员的招录、培训、体检、健康证的办理予以统一和明确的规定。家政从业人员在向雇主提供劳务的过程中也应规范自身行为,做好自我防护,避免不必要损害的发生。雇主在选择家政人员时,应查看其上岗证和健康证。

信息来自广州百家家政020-66673188或15360567519,联系时请说明在广州保姆网上看到

最新评论

精彩阅读

广告位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

免责声明: 本网不承担任何由内容提供商提供的信息所引起的争议和法律责任

Copyright © 2000-2017 广州保姆网(http://www.baomu.org.cn)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Discuz! BoardDiscuz! BoardDiscuz! BoardDiscuz! Board